中石油吉林石化因污染被訴 辯稱如關停對環境傷害更大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稱“吉林石化”),日前因污染大氣被環保組織訴至法庭。
11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下稱“自然之友”)訴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
擔任本案審判長的吉林市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鳳昌稱,這是吉林省2013年在吉林市中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省內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被告是否存在超標排污行為”、“超標排放污染物導致的大氣環境治理費用如何確定”兩個焦點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原告當庭申請對被告超標排污行為造成的大氣環境治理費用進行鑒定,被告也表示同意。
庭審持續約2小時,因原告不同意調解,合議庭宣布休庭,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原告:吉林石化長期超排
公開資料顯示,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屬的自備電廠“動力一廠”主要承擔吉林石化中部生產裝置供電、供汽、以及制水等動力能源任務。“動力一廠”是本案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來源。
環保部在通報2015年前兩個月新環保法執行情況時曾公開披露:“吉林省吉林市環保局對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按日連續處罰78萬元。”
根據國控污染源在線監測數據及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2015年1月-2016年8月初,“動力一廠”長期向大氣超標排放污染物,包括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015年2月-2016年1月間,吉林市環境保護局針對中石油吉化超標排放先后做出過10次行政處罰決定,其中包括8次按日連續處罰,罰款總額高達651萬元。
而在環保部今年11月5日公布的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發現的東北地區大氣污染物排放數據異常、涉嫌超標的39家企業名單中,仍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動力一廠。
原告自然之友認為,被告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長期(超過18個月)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累計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共計13次,處罰金額高達1870萬,且至今未完全整改合規,其違法排污行為嚴重危及大氣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自然之友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標排污對大氣環境的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行為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險,并承擔其超標排污期間所產生的大氣環境治理費用,該費用用于當地大氣環境保護,判令被告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關停對環境傷害更大
被告代理人答辯稱,中石油吉林石化“動力一廠”在原告提起訴訟之前已經實施了環保設施改造,并且努力通過降負荷、噴氨、燒精煤等措施實現達標排放,為此公司付出了巨大成本。
被告代理人說,通過大氣環境監測數據分析可知,2016年吉林市江北地區(“動力一廠”所在行政區域)七個月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的月均值都未超過國家二級空氣質量標準,大氣環境不存在損傷問題。雖然“動力一廠”在2015年由過超標排放行為,但未對吉林市大氣環境造成損傷。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大氣環境治理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此,原告質證稱,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大氣環境沒有受到影響。并且,江北空氣質量數據監測與本案無關。
另外,原告稱,被告曾被列入環保部公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嚴重超標企業名單。原告提供的國控在線監測數據顯示,今年8月份,被告扔存在超排,環保部也要求被告及時改正違法超排行為。
審判長劉鳳昌向被告詢問,“為何受到行政處罰后并未關停裝置,而是繼續生產”。
被告代理人辯稱,這是出于社會公眾利益考慮,因為“動力一廠”擔負了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的生產動力,以及周邊企事業單位的供電、供汽:“整個(吉林市)江北地區的電力和蒸汽都由我們負責,一旦停產,上述企事業單位如獨自建設鍋爐成為更大的污染源,對吉林市大氣環境造成更大傷害。”
雙方答辯結束后,審判長劉鳳昌說:“我們不能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一時的發展,本案被告作為我國大型國有企業更應該擔負起保護環境的責任。”
劉鳳昌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原告不同意和解,合議庭宣布休庭,何時宣判另行通知。